2021 年1月29日公布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短文從企業合規視角,為您提供解讀。
排污許可制度三個升級
1、法律地位升
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屬于部門規章,效力位階低。
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李克強總理發布,屬于行政法規。
2、制度重要性升
黨中央環境政策文件關于十四五及2035年愿景目標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條例明確,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同時明確,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
排污許可制度進一步深化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實現“一證式”管理。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將作為生態環境執法檢查、責任追究以及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
3、法律責任升
(1)違反許可證管理直接規定,條例規定的行政罰款起步從原來的10萬升至20萬,最高沒封頂。排污單位違反條例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后拒不改正的,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沒有封頂。
(2)對于沒有證、或者證無效的排污單位,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超出許可范圍(三方面:濃度、排放量及排放方式)的排污單位,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4)大氣無組織排放、未遵守限排的排污單位,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5)違反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排污單位,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6)違反排污許可合規操作管理要求(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報告不實)的排污單位,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等等。
持證合規七大要點
1、哪些單位需要持證?
根據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分類管理要求,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和重點管理。
有的企業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有的企業只需要進行排污登記。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于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2、排污單位持證合規管理要點
(1)持證形式合規
通過合法途徑申領取得排污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生產經營場所便于公眾監督。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2)持證實質合規
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會進行監督檢查。
(3)持證后管理: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檢測記錄,對監測數據及記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持證后管理:臺賬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原始檢測記錄與環境管理臺賬保存期限均不少于5年。
(5)持證后管理: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報送執行報告。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6)持證后管理: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向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相關污染物排放信息。
(7)持證后管理:重點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來源:水網